重磅!《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文发布

重磅!《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文发布

梁燕怡 2024-11-17 百科资讯 759 次浏览 0个评论

重磅!《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文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确保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重磅!《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文发布

第三条: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遵循教育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变化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及资金。

第五条: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负责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结果公布。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规划应综合考虑人口容量、教育资源、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科学确定服务半径、建设数量、用地面积等。

第九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依规划新建或改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应集中并向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中心村集中,逐步实现寄宿制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寄宿制中学向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集中。

第十一条: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并满足以下标准:

  • 每千人口四十五名幼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 每千人口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生均用地面积根据班级数量有所不同。
  • 每千人口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生均用地面积根据班级数量有所不同。
  • 每千人口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根据班级数量有所不同。

第十二条: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未达到规定标准且具备改建、扩建条件的,应优先进行改建、扩建。

第十三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影响教学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规划文本和图纸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优先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第十七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妥善安置学生后征收。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调整需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批后实施。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政府应依据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满足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并符合绿色发展理念。

第二十二条: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三条:因规划变更确需拆迁或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场地的,应经教育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在不降低规划标准的前提下就近建设。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规划用地范围内、校园围墙上建造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保障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第二十六条: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或重建应安排在假期和休息日进行,严禁课间施工。

第二十七条:建设资金应按照财政拨款、社会捐资、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等方式筹措。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政府组织建设或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第二十九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可由政府组织建设或政府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第三十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学校、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办学性质、规模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配建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协议移交配建的学校、幼儿园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建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协议移交配建学校、幼儿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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