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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间传言,涉嫌侵权产品与目标专利相比,如果存在超过某一固定值的若干区别点时,就不构成侵权。这个固定值并不唯一确定,且这个“简易标准”没有法律依据。然而,这样的判断标准常常导致轻信者吃亏。
判断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不能仅凭这些传言,而是要看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整体视觉效果通常指的是产品的直观视觉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会综合考虑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并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在(2023)粤03民初1276号这一具体案件中,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直观视觉印象较为接近,但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涉案专利和被诉产品均包含多个设计特征,且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存在较多区别设计特征。经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我们确定了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的区别设计特征,并以此作为与被诉产品比对的基础。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记载的图片或照片为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确定其独创性设计特征的过程。本案中,我们结合现有设计进行了综合判断,并确定了涉案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判断外观专利侵权时,我们不能轻信所谓的“简易标准”,而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信随着法律的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规范将越来越明确,最终摆脱依赖直观视觉印象的主观判断方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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