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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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界定与行为特征
- “户”通常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若具备家庭生活的功能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也可认定为“户”。
- 对于商住两用的房屋,应根据行为人实施盗窃时该房屋所处的状态确定其是否属于“户”。例如,夜间已处于关门歇业、休息的状态时,该场所不对外开放,具备“户”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此时属于入户盗窃。
- 租用的暂住房屋,若具备“户”的特征,如通过一定安全保障措施使之与外界隔离,将房门上锁的,则入室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 进入封闭的居民院落内盗窃而未进入房间内盗窃的,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居民的房屋所有权通常包含院落在内,且封闭的院落是居民生活起居场所,与外界相对隔离。
- 城市房屋的厨房与客厅、卧室通常是一体的,进入厨房盗窃应为入户盗窃。农村中与主人住处相对分离的厨房,若具备相对封闭性,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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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 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即为了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侵财犯罪而入户。
- 例如,以抢劫目的入户,后发现被害人不在而偷拿其财物的情形,也应以入户盗窃论处。
-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入户”目的是否具有非法性,可综合考虑入户时间、与被害人的关系、供述的合理程度、住所的安全保障程度、突破“户”的手段、在户内活动的异常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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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实施了盗窃行为
- 入户盗窃不仅要求行为人非法入户,而且还要求入户后在户内实施了盗窃行为。
- 若在入户盗窃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先行的非法入户行为被作为盗窃罪的组成部分为盗窃罪所一并评价,一般不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理。
二、入户盗窃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实施入户盗窃行为,构成犯罪不需要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根据《盗窃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入户盗窃,数额达到一般标准的“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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